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新北市毒品防治辦公室

Menu
:::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諮詢專線

0800-770-885

[ 請請你 - 幫幫我 ]

行政專線

02-2257-0380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早上 08:30~12:30

下午 13:30~17:30

可以把吸毒的人抓去關嗎? New Taipei Substance Abuse Control Office

如果您持續關切毒品問題,那麼對於「施用毒品究竟是屬於犯罪行為,抑或是屬於需要治療行為」的爭論一定不陌生。

對此,我國既對於施用毒品者,提供醫療戒癮等相關服務外,同時依據我國法律,施用毒品同樣是涉及刑罰之犯罪行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關吸毒在刑事處罰上的相關規定,您可以參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節錄有關施用毒品的對應處置: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

犯第10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2項

依第21條第1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

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依第20條第1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第20條第1、2項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1項

依第20條第2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綜合上述法規規定,若是初次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者或距離前次查獲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已隔3年者,經法院裁定,會先進入勒戒處所,如戒治所或監獄附設勒戒處所等,進行不超過2個月的觀察勒戒,至勒戒期滿;期間,若經過評估仍認為持續具有施用的傾向,經法院裁定,進行半年至1年的強制戒治。而不論勒戒或戒治期滿後,針對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檢察官將作出不起訴之裁定。

而若是距離前次查獲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未滿3年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將面臨有期徒刑之宣告。

 

緩起訴

緩起訴為檢察官職權,毒品施用者可能免於進入勒戒處所,由檢察官依職權以緩起訴處分作為處置。惟緩起訴期間(1至3年)仍有一定的義務及規範須遵守,如完成戒癮治療,若違背應遵守之義務或規範者,最嚴重將面臨撤銷緩起訴處分。以下提供緩起訴相關的法規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

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既然法律有規定,為何我通知警察有人在吸毒,警察來看了一下,卻沒有把人帶走...

我們知道您的困惑,但警察的逮捕行為是受到約束的,若不符合法律規範,即使查獲毒品事證,也有機會無法將被告定罪。

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因此,若不符合上述法規條件下的拘捕行為,會影響最後裁判成罪的可能性,需要特別審慎。
以一般日常來說,最容易遇到的狀況屬現行犯的情況,因此,若您發現:

  1.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建議於毒品施用中立即通知警察。
  2.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發現當事人身上有毒品、吸食器或吸食痕跡時,立即通知警察。

協助警察作合法的逮捕行為,提升逮捕的效果。

 

有任何問題

如果您想諮詢相關毒品問題,或是需要專人提供您心理或戒癮等方面的協助,歡迎撥打免付費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諮詢專線 0800-770-885 (市話、手機均免費)。

如果您有意檢舉相關毒品犯罪行為,可撥打110 或 0800-024-099轉2。